建筑企业资质换证设22个月过渡期
  依据已于3月1日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省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新规设立为期2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仍可持原资质承包工程。
  关于“过渡期”问题,上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管理规定施行之日(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不批准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实施意见还指出,企业应按照《规定》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同时申请资质换证。
  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原则上按照相关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
  另外,实施意见提出,新规定实施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动态监管办法,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至住建部,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布。